工作许可

外国人在中国能不能再接一份活?——工作许可绑定的是哪一家单位,广州写过哪一条例外

「我周末能不能去别的机构再上几节课」是外籍雇员问得最多、也最少有人敢照条文回答的问题。这篇把它拆成几条互相独立的线:《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证外国人,第四十三条把「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直接列为非法就业,第八十条对个人、聘用方、中间人分别规定罚则(聘用方是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而真正会改变在华身份的是第八十一条的驱逐出境与十年内不准入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就业单位与证上注明的一致,第三十三条直接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广州市科技局 2022 年《若干措施》第五条确实开了一个口子,但它写的是「外国科技人才」,要原聘用单位同意、在市科技局报备、签书面三方协议——这一条有官方英文,而官方英文比中文多写了「全职」两个字。《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短期分册的表格备注里明写「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但那条路有四项适用事由、五项排除情形,且要在境外办签证入境。留学生走的是完全另一套: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二条与教外厅〔2021〕2号都把居留证件加注写成前置条件。每条都注明出处、日期与它管的是谁。

外国人在中国能不能再接一份活?——工作许可绑定的是哪一家单位,广州写过哪一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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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雇员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下班之后、周末,我能不能去别的地方再接一份活?

问的人通常已经有一张有效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也有工作类居留许可,所以他会觉得这是「我已经合法在中国工作了」的延伸问题。但在条文里,它不是延伸问题,而是另一个问题:你那张许可证上写着一家用人单位,第二份活在不在那张证的范围里。

我们读过的《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正文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唯一写到「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地方,藏在一张材料表下面的备注里(第五节会把那张表整块拆开)。

这篇文章把它拆成几条互相独立的线:许可证绑定的是什么、法律上的红线在哪、罚的是谁、广州单独写过的那一条例外具体要求什么、哪一条路本来就允许多家单位、以及留学生那一套完全不同的规则。每一条都注明出处、日期,以及它管的是谁——因为这些条文管的不是同一批人。

按惯例先说清楚这篇不做什么:本文只转述我们查到的公开文本,不构成法律意见;某个具体安排算不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认定权在受理机关和执法机关,不在我们,也不在你的雇主。


一、先看那张证绑定的是什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 年 1 月 22 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11 月 1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 号、2017 年 3 月 13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全条共 3 款,每款各 1 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一款是原则,第二、三款讲的都是「变更」——从 A 家换到 B 家。整条没有出现一种「同时在 A 和 B 两家」的情形。这是我们对这条文本结构的读法,不是条文自己写下的结论:它按「一个人对应一家单位」的结构写成,没有为并行的第二份工作留出位置,但它也没有用一句话去禁止并行。真正把并行这件事说死的,是下一节那部法律。

这里必须说明一个用词问题,否则容易被误读:这条写的是「就业证」,不是今天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017 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后,实务中办的是《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那这份 1996 年的规定还算不算数?两处可以自己核对:一是它挂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政策—规章」栏目里;二是更直接的——《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自己的「一、审批依据」第 5 项就列着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修订发布)」。也就是说,广州办你这张许可时,依据里就有这一份。读它的时候知道它用的是旧证名即可。


二、法律层面的红线

先看前置的那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共 2 句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二句是禁止性规定,而且主语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它约束的是聘你的那一方。第三节的罚款就是用来执行这一句的。

再看什么叫非法就业。同一部法律第四十三条,原文是一个冒号引出的列举,全条只有 1 个句号,下分 3 项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项里,第(一)项管的是完全没办证的人,第(三)项管的是留学生(见第六节)。对一个已经持证在岗、想再接一份活的人,管他的是第(二)项:「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这一项的落点是「工作许可限定范围」这六个字。条文没有定义这个范围具体包含哪些要素,也没有列举哪些行为算超出,把这个判断留给了执行环节。我们不替你下这个判断,也建议你不要让招你做第二份活的那家单位替你下。

顺便更正一个很常见的说法:「看你证上印的是什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写明,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全程网上办理,外国人入境后无需再办理实体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已领取实体证的按「不变不换」原则,待延期或变更时再按新程序办理。所以对 2024 年 12 月之后办的人来说,并没有一张可以拿在手里看的卡(这件事我们在证卡融合后广州还发实体证吗那篇里写过)。「范围」是许可记录里的内容,不是卡面上的印刷。

外交部「中国领事服务网」登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英对照本,把第四十三条整条译为(引导句加三项):

Article 43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foreigners shall be deemed unlawful employment: (1) Work in China without obtaining work permits or work-type residence permi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2) Work in China beyond the scope prescribed in the work permits; or (3) Foreign students work in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students working to support their study in China and work beyond the prescribed scope of jobs or prescribed time limit.

按句号数,官方英译同样是 1 句——第(一)(二)项以分号收尾,只有第(三)项以句号结束——只是排成了四行。所以第四十三条的中英两版句数一致,差别只在排版。但这不是通例:第五节引的那条备注就是中文 1 句、官方英文 2 句。引用时按你手上那一版去数,不要把一种语言的句数搬到另一种语言上。

还要注意第(二)项的官方英译以 "; or" 收尾——这三项是择一关系,占其中任何一项即可,不需要三项同时成立。

另外,官方英译在第四十三条用的是 "unlawful employment"(引导句译为 "shall be deemed unlawful employment"),而第八十条用的是 "work in China illegally"。这是同一部法律里的两种译法,指的是同一件事。


三、罚则:个人和聘用方分开罚

有硬约束就要把罚则一起写出来,否则读者无从判断风险量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共 3 款。

第一款,共 1 句,罚的是外国人本人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共 1 句,罚的是聘用方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请把这两款放在一起读。第三款是很多「第二份工作」谈不成的真正原因:想请你去上几节课的那家机构,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聘用,面对的是每人一万元的罚款。所以当对方说「我们得先确认一下你的许可情况」,那通常不是推脱。

第八十条还有第二款,罚的是中间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对单位每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本文不展开,但如果这份活是朋友或中介牵的线,这一款也在场。

还有一条对「谁可以当雇主」划死了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条共 1 句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这一句直接关掉了一类很常见的安排:给一个家庭做私人家教、给一个个体工商户干活。这里不是「要不要报备」的问题,而是聘用方本身不具备聘用外国人的资格。

(本节的中文条文在官方英译本里都有对应的官方英文,为省篇幅这里只引中文;英文版的同一节引的是官方英译。)

顺带说一句「以上/以下」的读法:中国法律条文里的「以上」「以下」按立法惯例含本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包含五千和二万。这一点在本条上有官方英译可以对照——外交部中英对照本把这一句译为 "not less than RMB 5,000 but not more than RMB 20,000 yuan",两端都是含的。这个读法在第六节还要再用一次,那里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上」同样含本数。


四、广州确实写过一条例外,但它写的是「外国科技人才」

这是本文最实用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放大的一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的若干措施》(落款 2022 年 3 月 15 日,广州市科技局网站发布时间 2022 年 3 月 16 日)第五条,标题是「允许在穗工作的外国科技人才兼职工作」,标题之下的正文共 2 句

已取得《外国工作许可证》的外国科技人才,经聘用单位同意并在市科技局(市外专局)报备后,可以在穗兼职工作。报备时,外国科技人才应征得原聘用单位同意并与原聘用单位及兼职单位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把这两句拆成条件,一共五个,缺一条这一款就用不上:

# 条件 原文依据
1 已取得工作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工作许可证》的」
2 身份是外国科技人才 「外国科技人才」
3 经聘用单位同意 「经聘用单位同意」;第二句写作「应征得原聘用单位同意」
4 在市科技局(市外专局)报备 「并在市科技局(市外专局)报备后」
5 与原单位及兼职单位签书面三方协议 「与原聘用单位及兼职单位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几处必须照原文说清、不能替它补的地方:

「外国科技人才」是一个身份类别,不等于「你的岗位属于科技类」。 这份文件没有给第五条定义这个类别。同一份文件第四条提到的是「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所聘请的外国科技人才或各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外国科技人才」,但那是第四条为它自己的年龄放宽划的线,第五条并没有写明沿用同一个范围。所以这一条能不能套到你身上,以受理机关的口径为准。 在一家普通公司做研发的人不必然就是文件里说的「外国科技人才」;外语教师、销售、行政则更不在这三个字的字面里。我们不把它读宽。

这一条有官方英文,而且官方英文比中文多写了两个字。 广州市科技局网站 2022 年 4 月 2 日发布了这份文件的英文版,页面自带声明:英文版仅供参考,中英文不一致以中文为准。第五条的官方英文是:

  1. Foreig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 who currently work full-time in Guangzhou are allowed to take up other part-time jobs Foreig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 with a valid "Foreigner's Work Permit" may take up other part-time jobs in Guangzhou, on condition that they have obtained the permission of their current full-time employer and have completed the archival filing procedure with the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reau (Municipal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Bureau), in which the foreign professionals shall provide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urrent full-time employer and a written tripartite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foreign professional, the current full-time employer and the part-time employer in which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specified. 中文标题只写「在穗工作的外国科技人才」,没有「全职」二字。 按该页自己的声明,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但既然官方英文把它读成「全职在穗工作」,兼职是不是要以一份全职为前提,这一点值得在报备前问一句。 另外,这份官方英文把第五条里的《外国工作许可证》直接译成 "Foreigner's Work Permit"——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下面要说的那处笔误。

它写的是「在穗兼职」,属地是广州。 我们读过的《关于深化广佛同城促进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化若干措施》(2026 年 2 月 3 日)里没有对应的兼职条款;佛山另有没有别的文件、深圳等地怎么规定,本文未作检索。

原文没写的,我们不替它答。 这一款没有写兼职单位是否还需要另行为你办理任何许可,没有写报备用哪张表、在哪个窗口或哪个系统提交,也没有写报备的办理时限。

问的时候要找对地方——窗口已经搬过一次。 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广州市外国人工作服务窗口进驻广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的通知》(2025 年 9 月 19 日发布)写明:

2025年10月9日起启用新址:广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55号广州市公安局外国人入出境接待大厅4层)。2025年9月30日后,原设于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广州市外国人工作服务窗口(516、517窗口)停止对外服务。

同一份通知给的服务时间是「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咨询电话是广州市政务服务热线 020-12345。要注意的是,这份通知列出的「进驻业务」共五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兼职报备」不在这份清单上。所以这件事该在哪儿办,更要先打电话问,而不是直接跑一趟。

在黄埔、南沙,办许可的机关已经不是市科技局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2026 年 4 月 13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26 年 7 月 1 日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附件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一项的市级实施单位是市科技局,承接单位是黄埔、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注明「仅限:1.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3.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这三项里没有「报备」。 所以第五条的兼职报备大概率仍在市一级——但这是我们从「委托目录里没有它」推出来的,附件本身没有写报备归谁,请按上面那个电话问准。另外要提醒:该附件只写了事项名称、实施单位、承接单位和这三项「仅限」,没有写按什么标准分流(是按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作地还是别的),这一点原文没有答案。

这份文件原文没有写有效期。 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它仍挂在广州市科技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栏目里。这里要如实说明我们做到了哪一步:我们把该栏目现有三页通知的标题逐条看过,没有看到取代或废止它的文件,并且核对了市政府令第 223 号附件里的废止清单(共 9 项)——这份《若干措施》不在其中;但我们没有逐篇打开三页里的每一份正文。作为对比,同栏目里 2026 年 2 月那份《广佛同城若干措施》是明写了「本措施有效期 2 年」的——有没有写有效期,同一个栏目里的文件并不一致,每份都要自己翻到落款那一段看。

一个不影响理解但值得知道的细节: 第五条的原文写的是《外国工作许可证》——少了一个「人」字。同一份文件里,加书名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只出现在第三条;第一条写的是不加书名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加上官方英文把第五条这个词直接译成 "Foreigner's Work Permit",可以认为这是原文的一处笔误。我们照抄原文,不做改写。


五、另一条路本来就允许多家单位:90 日及以下的短期许可

上一条是例外,这一条不是例外,而是一条从设计上就允许多家单位的独立通道。但它有一份严格的适用范围清单,先过这一关,再谈多家单位。

《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2020 年修订)分册《(三)短期来穗工作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引(90 日及以下)》,「1.适用范围」把可以走这条路的事由列成四项,又把不视为短期工作任务的情形列成五项:

(1)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 90 日的:①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②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③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④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2)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①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②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③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④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⑤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请先在这两张清单上找自己。 被派到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做几个月的人,以及来给买来的设备做安装调试的人,写在第(2)组里——他们不走这条路

还要看清这条路从哪里进:同一分册的办理程序写明,决定通过后系统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凭打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所需其他材料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Z 字或 F 字签证」。也就是说,这是一条由用人单位在系统里申请、由申请人在境外办签证入境的通道,不是一个已经在中国、手上有长期许可的人可以自己切换过去的选项。

过了适用范围这一关,才轮到那条被埋在表格底下的备注。材料表下方的备注共 4 条,第 1 条共 1 句: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城市名称(不超过5个)。

第 2 条共 1 句,是这条路的硬边界:

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第 4 条讲翻译,和你要交的材料直接相关,共 2 句:

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经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用人单位需重新提供。

这一条给的是两条路加一个豁免: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或者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不用翻。(第 3 条讲的是持 Z 字签证停留期与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关系,与本文主题无关,这里不展开。)

这份指引有官方英文版。英文版把备注第 1 条写成了两句

1.With Notification Letter of FWP (90 days or less), the applicant may work for more than one employer. All the working cities (no more than 5) should be indicated in the application.

中文一句、英文两句,意思一致,断句不同。

关于第 90 天,两本分册的正文其实划得很干净。 短期这本的备注写「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官方英文是 "(90 days or less)",都含第 90 天。长期那本分册的正文第一句是:

外国人来华工作,合同劳动期限超过90天的,按本指引办理工作许可。

「超过 90 天」不含第 90 天,官方英文 "with a over 90-day labor contract" 与之一致。所以第 90 天归短期那本,两本正文之间没有重叠,中英之间也没有分歧。唯一宽松的是长期那本的标题——中文标题写「90 日以上」,而「以上」含本数。标题松,正文不松;以正文为准。

最后是这条路走完之后的事。备注第 2 条说的是「不得延期」,但「不得延期」不等于「到此为止」。同一份指引分册《(二)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引(90 日以上)》的「2.境内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列了可在境内直接申请的情形,其中第⑧项后半句写着:

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及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也就是说,拿了 90 日及以下许可的人,在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可以在境内直接申请工作许可。那是重新申请,不是延期——两件事,别混着说。


六、留学生是完全另一套,别套用前面任何一条

如果你是在读国际学生,前面五节都不是写给你的。你适用的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那条线。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共 1 句: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这一句把「勤工助学」和「就业」明确分成了两件事。第三十条第二款写明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订——那份规定后来出台了,就是下面这一份。

加注这件事的根在行政法规里,不只在部门文件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 号,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共 2 款,每款 1 句: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这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位阶高于下面那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两者说的是同一件事,而且条例把「经所在学校同意」也写进了前置条件。下面这份把操作细节补齐。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教外厅〔2021〕2 号,落款 2021 年 12 月 29 日,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载明生成日期与发布日期均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页面网址里作 20220121)。

先看它管谁、以及什么才算勤工助学。 第二条共 1 句:「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共 1 句: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是定义的一部分。 自己在外面找了一份周末的活、再回头把它叫做勤工助学,在这个定义里就已经不成立了,后面的加注问题根本轮不到。第四条也写明校内外勤工助学是「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然后是那条可以自己核对的硬门槛。 第十一条第一款,共 2 句:

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句是这一条真正的门槛:没有加注,就不能做校外勤工助学。 翻一下你的居留证件上有没有那条加注,这是本文里唯一一个你自己就能核对的客观标准。

第一句里还有一个时限:十日内。原文没有写从哪一天起算,这一点以受理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口径为准。同一条第二、三款还各挂着一个十日: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或期限的,于十日内去办变更加注;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的,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范围与期限在第十二条,共 2 句:

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时长上限在第五条,共 2 句: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注意这个上限写的是「校内外」——是校内加校外合计,不是校外单独的额度;两处都带「原则上」。

第九条另列了从事校外勤工助学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年满 18 周岁、持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以上」含本数,刚好满六个月是够的),以及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这一项把学生类别写进了条件里,不是所有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人都在其中。第(六)项是「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把口子留给了学校:同一部办法之下,各校的实施细则可以更严。


七、几种容易想当然的情形

下面这几种情形被问得最多,而公开条文没有逐条回答。我们只能把条文给到的判断素材摆出来,不替你下结论

先说一个方法上的提醒:《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句给了「在中国就业」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但这个定义是为那份规定自己写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用的词是「工作」,不是「就业」,而且那部法律没有写明采用上面这个定义。所以下面把「在中国境内」「获取劳动报酬」当作两件值得分开想的事,不是当作能直接套到第四十三条上的构成要件。

  • 人在中国,远程给境外雇主干活、境外账户收钱。 「在中国境内从事社会劳动」这一面是成立的,报酬也有;难点是这种安排在许可体系里没有对应的位置。这是问得最多、条文最不清晰的一类,在本文第十节列出的那几份文件里,我们没有找到一份把它讲死的规定。不要把「没查到禁止」读成「可以」。
  • 无偿的讲座、公益活动。 上面那个定义里的「获取劳动报酬」这一面不成立。但请注意两点:一是「无偿」要经得起看——车马费、礼品、课时补贴算不算报酬,不是由你我定义的;二是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管的是「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里面根本没有报酬这个要素,所以「没收钱」并不自动等于没有问题。
  • 一次性的讲课费、稿费、咨询费。 金额小不改变性质;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没有设金额门槛。
  • 私人家教、给个体工商户干活。 这一类不必往下推:第三节引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已经写明,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卡在聘用方的资格上,和你的许可怎么写无关。
  • 在自己单位内部换岗、加项目。 这属于同一家用人单位内部的事,不是本文讨论的「第二家单位」;但如果岗位性质变了,请回头看第一节第二十三条的第三款。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情形,本文第十节列出的这几份文件里都没有逐一列举,认定权在受理机关和执法机关。把方案写清楚、由用人单位去问一次,是唯一稳妥的做法。


八、如果已经在做了

先说我们不做的事:这一节不提供法律意见,也不告诉你怎么让已经发生的事看起来没发生。

第一步是找一位执业律师看具体安排,而不是先去说明情况。 原因要讲明白:用人单位不是一个中立的渠道。《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而第八十条第三款下,单位自己也有每人一万元的风险敞口。它的利益和你的利益在这件事上不一定一致。 先取得专业意见,再决定由谁、在什么时点、向哪个机关说明,这个顺序不要颠倒。

第二,把后果的量级看全,不要只看罚款。 第三节那两款是钱和拘留:个人五千至二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至十五日拘留;聘用方每人一万元。但真正会改变你在华身份的在第八十一条,该条共 3 款,第二、三款分别是: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一款则是「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一句,和「十年内不准入境」这一句,是这篇文章里分量最重的两句。

第三,继续做下去不会让问题变小。 第四十三条按「工作」这个行为认定,不是按次数。


九、一句话选哪条

每一行都带属地和适用人群。不要跨行套用——这些行管的不是同一批人。

你的情况 那就看这一条
持长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想在同城另一家单位再接活,而你属于文件里说的外国科技人才 广州:2022 年《若干措施》第五条——原聘用单位同意 +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报备 + 书面三方协议。你算不算「外国科技人才」,以受理机关口径为准;报备表格与受理窗口原文没写,先打 020-12345 问。在黄埔、南沙:自 2026-08-01 起许可的办理/变更/注销已委托区科技主管部门,但报备不在委托目录里,先问清该找哪一级
持长期许可,想再接活,但你不是文件里说的外国科技人才(外语教师、销售、行政,或只是岗位偏技术) 第五条写的是一个身份类别,不是「科技岗位」。请由用人单位就你的具体安排向受理机关问一次,不要按第五条自行安排
你人在广州以外 本文只检索了广州。你所在城市有没有对应条款要各自查,别拿广州这条去佛山或深圳套
广州:短期来华、90 日及以下,且你的事由在分册(三)「适用范围」第(1)组那四项里 由用人单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备注第 1 条允许多个用人单位,工作城市不超过 5 个。先在第(2)组五项排除情形里确认没有你(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设备安装调试、中标项目监督、体育赛事、无报酬义工均在排除之列)
你已经在中国、持长期许可,想靠上一行那条路去兼第二份活 不行。那条路由用人单位在系统申请、申请人凭《许可通知》在境外办 Z 字或 F 字签证入境,不是境内切换通道
广州:手上是 90 日及以下的许可,想继续做下去 不得延期(备注第 2 条)。但分册(二)「境内申办」适用范围第⑧项写明:已获 90 日及以下许可、在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可在境内申请工作许可。那是重新申请,不是延期
安排正好卡在第 90 天 归短期那本。短期本写「90 日以下,含 90 日」,长期本正文写「合同劳动期限超过 90 天」——两本正文不重叠。长期本的标题「90 日以上」较宽,以正文为准
你要做的是私人家教,或者给个体工商户干活 不用往下看许可怎么办。《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卡在聘用方资格
你是在读国际学生,想在校外做点事 走勤工助学,不走就业。先过三关:学校须是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高校(第二条);活动须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第三条);再满足第九条六项基本条件(年满 18、剩余居留六个月以上、在本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等)
国际学生,已经在校外做了、但居留证件上没有加注 教外厅〔2021〕2 号第十一条把加注写成前置条件:未加注不得校外勤工助学。请先找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不要先找用人单位
国际学生,想知道能做多少、能在哪做 第五条(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原则上每周 16、每月 80,且是校内加校外合计第十二条(地域与期限):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资料出处

本文引用的每一段都来自下列公开文本。引用时保留了原文用词(包括第四节那处《外国工作许可证》的写法),非连续的引用会另起一段并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2. 同上,中英对照本——外交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s://cs.mfa.gov.cn/wgrlh/bgzl/201307/t20130701_961342.shtml
  3.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公布;2010 年人社部令第 7 号、2017 年人社部令第 32 号修正)——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87/n1316094/n1459238/c1459557/content.html
  4.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的若干措施》(落款 2022 年 3 月 15 日,发布 2022 年 3 月 16 日):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8137650.html
  5. 《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2020 年修订)——总目录页: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7034328.html;分册(三)短期(90 日及以下)(PDF):http://kjj.gz.gov.cn/attachment/7/7336/7336241/7034328.pdf;分册(二)90 日以上(PDF):http://kjj.gz.gov.cn/attachment/7/7336/7336233/7034328.pdf;官方英文版(PDF):http://kjj.gz.gov.cn/attachment/7/7543/7543619/7034328.pdf
  6.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的若干措施》官方英文版(2022 年 4 月 2 日发布,页面自带「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声明):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8169607.html
  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2026 年 7 月 1 日公布,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10887127.html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2/content_6991296.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 号,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4161/content.html
  10.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广州市外国人工作服务窗口进驻广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的通知》(2025 年 9 月 19 日发布):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10461084.html
  11.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5/t20170516_304735.html
  12.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 号)——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20/s7068/202201/t20220121_595550.html
  13.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深化广佛同城促进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化若干措施》(落款 2026 年 2 月 3 日,发布 2026 年 2 月 27 日,第四节作有效期对比时引用):http://kjj.gz.gov.cn/wjhgatrcyw/wgrlhgzxk/content/post_1070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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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同,且同一事项在不同年份的文件里口径可能变化,请以你所在城市受理机关当时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