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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住了五年」不能替你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外教工作许可里最容易办错的一张纸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材料清单第 4 项「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栏与备注栏合起来共七句,其中一句写着: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也就是说在多数城市,你在中国住了多少年都不构成「经常居住地」,这张纸仍得由国籍国出具。这篇把四份公开文本摆在一起对照——国家版(2017)、广州热点问答(2020 年 8 月修订)、深圳系统常见问题解答(2024-12-02)、济南服务指南(2026-05-25)——发现没有「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这一句的只有深圳那一份,而时间最近的济南反而逐字保留了原句。另外讲清:广州市公安局的「外国人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另一回事(累计 180 天含以上、县级以上出入境受理、3 个工作日、个人查询一年满 3 次起要说明用途),且其官方英文版把门槛写成 at least 6 months 与中文的累计 180 天并不相同;认证的四条路(中外领事双认证/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2023-11-07 起的附加证明书/外交机构出具的非宣誓性记录无须认证);宣誓书为什么认证也救不回来;6 个月是上限而非授权、出具部门写明更短有效期的从其规定;本地州联邦「任一层次均可」;港澳台出具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承诺制只对 A 类;以及广州市政府令第 223 号(2026-08-01 施行)把这项许可的办理、变更、注销委托黄埔、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但黄埔、南沙承接并非新事,2020 年的广州申办指引里两区科技局已经是受理机构,第 223 号令做的是废止旧委托文件、重新公布并划定委托范围。各地政策不同,请以受理机关当时的要求为准。

「在中国住了五年」不能替你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外教工作许可里最容易办错的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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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教了五年书,护照上盖满了居留许可,办工作许可续期时被要求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去派出所或者出入境开一张。按国家版的写法,这个反应是错的,而且错得很具体(并非所有城市都照国家版写,见第二节):这张纸得由你的国籍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出具,而"经常居住地"这个词在条文里有定义,那个定义把中国排除在外。

这不是一句坊间说法。它是一句写在材料清单里的定义句,眼下仍然逐字出现在 2026 年 5 月发布的城市办事指南里。但它也不是全国统一的——深圳公布的那一份里没有出现这一句,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写法。

这篇把这一项材料从头到尾拆开:条文原话怎么写、四个城市的公开文本在哪一句上分了叉、"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底是什么、认证有几条路、哪一种证明会被直接退回、6 个月是怎么算的、以及广州市政府令第 223 号把这项许可的委托关系重新公布之后,该找谁。

先说清楚本文拆的是哪一份清单:下面逐句分析的是首次申请工作许可的材料清单第 4 项。延期、变更、注销各有自己的材料清单,这一栏是否同样要求、要求到什么程度,以受理机关对你这一类业务公布的清单为准。开头那位续期的读者,请先确认这一点,再按本文准备材料。

材料清单里跟外教有关的另外两项——学位证书怎么认证、体检怎么做——分别写在《学历认证三条路》《来华工作体检证明·广州》里。条文对外语教学人员本身的要求(学位、两年经历、那张被招聘广告说成必需的证书),写在昨天那篇

一、先把条文原文放在这里,一句不删

国家层面的依据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7 年 3 月 29 日发布、4 月 1 日实施,是外专发〔2017〕36 号的附件。申请材料清单第 4 项就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 份,纸质/电子。

这一项的"要求"栏与"备注"栏合起来共七句。以下是全文,未作删节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

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七句里,第一句管"谁开、怎么认证",第三句管"能不能用中国的",第四句管有效期,第五句管谁可以走承诺制(见第七节),第六、七句管什么样的证明不算数、什么样的不用认证。下面逐句展开。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指南发布于 2017 年,标题里带"暂行"二字。我们没有找到取代它的新版国家服务指南;广州与济南的现行办事文本仍然援引外专发〔2017〕36 号与 40 号作为依据。这句话只能说到这个程度——"我们没找到",不等于"不存在"。

二、"经常居住地":四份公开文本,三份写着"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第三句是这篇文章的由来。把四份能公开查到的文本摆在一起对照:

文本 日期 "经常居住地"这一句怎么写
国家版《服务指南(暂行)》 2017-03-29 发布 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广州市科技局《热点咨询问答》第(十六)问 2020 年 8 月修订 与国家版逐字相同,"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系统常见问题解答(常见材料问题)》 2024-12-02 没有"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这一句,改写为:若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经常居住地出具,还需提交相应时间段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境内的,无需认证
济南市科技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2026-05-25 与国家版逐字相同,"不包括在中国境内"仍在

先说清楚这四份文本不是同一层级:国家版和济南那两份是服务指南,广州和深圳那两份是问答页;我们没有找到深圳自己的服务指南,所以深圳这一行代表的是它公开的问答口径。

按时间顺序读,会发现一件事:时间最近的那一份(济南,2026 年 5 月)恰恰保留了这句话,而删掉它的深圳是 2024 年底那一份。所以这不是"旧写法被新写法取代了",更像是各地对同一句话的处理不一样。

对外教的实际含义,分成两种情形:

  • 如果受理你的城市沿用国家版写法(广州、济南的公开文本都是),那么你在中国住了多少年都不构成"经常居住地"。这一栏要么由国籍国的主管机关出具,要么由你离开国籍国之后最后一个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出具。两点容易读丢:一是条文写的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过两个以上国家的,只有最后那一个算;二是条文只把中国境内排除在外,并没有要求这段经历必须发生在来中国之前,所以离开中国、在第三国住满一年又回来的人也可能落在这一款里——具体认不认,问受理机关。至于"由国籍国出具",不等于必须本人回国:多数国家可在境外通过邮寄或线上申请,你本国驻华使领馆也可能直接出具(见第四节第 4 条)。中间那几年在中国的时间,在这一栏里不产生任何效果。
  • 如果受理你的城市按深圳那一份的写法办,"经常居住地"可以落在中国境内,而且这种情况下无需认证。但要看清楚深圳少的是哪一句:它没有"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定义它保留着。还要说明:深圳那句"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境内的,无需认证"本身是一条认证豁免,它以"经常居住地可以在中国境内"为前提,但并没有明说这一点——这一层是推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而且即便按这种读法,中国要成为你的"经常居住地",仍然要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且深圳同一句还要求一并提交相应时间段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别把它和下一节那个 180 天混为一谈——那是申请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门槛,不是"经常居住地"的门槛。

这两种写法的差别不是文字游戏。对一个 2015 年就来中国、之后再没在别的国家连续住满一年的人来说:前一种写法要求他向本国申请一份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办认证;后一种写法允许他在中国境内解决。中间隔着的是一趟国际快递、一笔认证费用,以及一段长短不一的等待——各国出具机关和认证机关的办理时限差别很大,以它们当时公布的时限为准。

别根据这篇文章推断你所在城市按哪一种办。上面四份文本我们都读了原文,但没有读遍全国;而且公布的文本与窗口的实际口径也可能不同步。这一栏在下单做任何翻译或认证之前,值得先用一通电话问清楚——问的是受理机关,不是中介,也不是我们。

三、"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另一回事,但它确实存在

上面说"中国境内不算经常居住地",容易被误读成"中国不给外国人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的。这两件事要分开:

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外国人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办事指引,现挂在市公安局网站"外国人出入境业务办事指南"栏目下(同栏还有一份英文版)。它写的办理条件是:

自首次入境后,持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满 180 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几个容易读错的地方:

  1. 是"累计",不是"连续"。中文写的是"累计居留满 180 天(含)以上"。中间出境再回来,按这份文本的写法是可以累加的。
  2. "含"字要读进去。"180 天(含)以上"包括第 180 天当天。这是中文法条的常规读法——"以上"含本数。
  3. 居住地可以选。指引写明居住地包括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的签发地,以及实际居住满 180 天(含)以上的地区,"外国人个人可选择在上述任一地方办理"。
  4.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网上预约并在线填写《查询申请表》。
  5. 个人查询的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 3 次以上(含第 3 次)的,要提交材料说明是"用于合理用途"。注意这里的"以上"同样含本数——是第 3 次就要说明,不是第 4 次。频繁换工作单位的人值得记一下这条。
  6. 委托别人代办的,委托书如果是外文,要翻译成中文

以上六点全部出自广州那一份指引。其他城市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定门槛、办理时限、预约方式和次数限制,可能与广州不同;在别的城市办,以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引为准。

这里有一个值得单独说的细节。同一栏目下的官方英文版《Instructions on Application for Foreigner's No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把这个门槛写成了 "have resided in China for at least 6 months since his/her first entry into the country"。"累计 180 天"和 "at least 6 months" 不是同一个数——六个自然月按日历算是 181 到 184 天,而且英文版没有把"累计"译出来,读起来像是要求连续居住。英文版另有一处 "hold residence permit or residence permit",从上下文看应为"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证件"。

说这件事不是为了挑错。是因为一个照着英文版计算自己够不够条件的人,可能会得出与中文本不同的结论。方向也要说清楚:英文那句比中文本严。如果你的累计天数已过 180 天但不满六个自然月,按中文本你可能已经够条件——别照着英文版把自己排除掉。实务上以中文本为准;两个版本之间拿不准的,直接问出入境管理部门,别自己下结论。这也是本文能给出的最实际的一条建议:涉及门槛、天数、期限的条款,去看中文原文。

要紧的一句:这份在华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用途不止工作许可这一处(例如本国事务、其他国家的签证、用人单位自己的要求等,具体以要它的那一方为准)。但它能不能顶替工作许可材料清单里那一栏,回到第二节那张表——取决于受理你的城市怎么理解"经常居住地"。在写着"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它顶不了。

四、认证:四条路,以及附加证明书那一句各地写法不同

第一句给的是两条路;广州 2020 年《申办指引》附录 7《学历和无犯罪记录认证途径》把无犯罪这一项列成三条(多出的第三条是"外交部门(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无须认证",与国家版第七句同义);再加上 2023 年 11 月之后才出现在各地文本里的附加证明书,一共四条:

  1. 中外领事双认证:出具国的外交部门认证 →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意认证链跟着出具国走,不是跟着你的国籍国走。如果这份证明是由经常居住地那个第三国出具的,认证要在那个国家办。)
  2. 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由你国籍所在国驻中国的使领馆认证。
  3.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中国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并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不必再办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4. 不需要认证的一种:第七句——"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第 4 条是四条里最省事、也最少被提到的一条。它的意思是:如果你本国驻华使领馆能给你出一份非宣誓性的无犯罪记录,那么按这句话,它可以被直接接收,不用再走任何认证环节。能不能开、开成什么形式,取决于你本国使领馆的业务范围,这一点我们无法代答;但值得在跑领事双认证之前先问一句。

第 3 条各地写法不一致,差别落在具体条件上:

文本 附加证明书那一句怎么写
国家版 2017、广州附录 7(2020) 没有这一层——两份文本都成文于《公约》对中国生效之前
济南 2026-05-25 加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无需再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深圳 2024-12-02 若签发无犯罪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提供 2023 年 11 月 7 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广州那两份文本对附加证明书的沉默,是文本没更新,不是把这条路排除掉——《公约》对中国生效及于全国。但既然广州的公开文本里没有这一句,走这条路之前先问受理机关。

深圳那一份多了一个日期条件:附加证明书本身要在 2023 年 11 月 7 日(含当日)之后加贴。手上如果有更早年份加贴的附加证明书,别默认它在这条线上通用。另外,缔约国名单是会变的,以中国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缔约国名单"栏目当时公布的为准。

港澳台出具的另按第二句办: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广州的问答把条件说得更全,见第六节。

五、"宣誓性"三个字,最容易报废一整份材料

第六句是一句排除条款: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这句话针对的是一类很常见的文件:由本人在公证员或法律专业人士面前签署、声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的宣誓书/声明书(affidavit、statutory declaration、sworn statement 之类)。这类文件在不少国家很容易拿到,有的国家甚至比向警方申请更快。但它的内容来源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公证的是签名的真实性,不是内容的真实性。

条文的分界线不在"有没有公证",而在出具主体是谁、证明的是什么

  • 不收:只有你本人声明"我无犯罪记录"的文件,哪怕它经过公证、经过领事认证、贴了附加证明书。认证只解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不会把一份自我声明变成一份警方记录。
  • :由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基于官方记录检索出具的证明。
  • 收且不用认证:第七句那种,外交部门(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记录。

所以拿到文件时先看落款:出具人是警方/法院/安全部门,还是你自己?如果全文的核心是 "I hereby declare/swear that I have no criminal record",那它大概率落在第六句里。

六、6 个月、层级、港澳台:广州问答里的三个具体答复

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热点咨询问答》(2020 年 8 月修订)三、操作篇第(十六)问(该问答另有一处"(十六)"在政策篇,问的是外国学生实习),一次性回答了三个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原文的问与答:

:1、某些国家可能有多种不同层次(本地、州、联邦)的无犯罪证明,有无特定层次要求?2、签发后在多久的时间内有效?3、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1. 任一层次均可;2. 出具部门对"有效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签发时间最长应在 6 个月内,超期不予认可;3.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三点各自的含义:

层级:任一层次均可。对联邦制国家的申请人这一条很有用——按广州这份问答,本地、州、联邦级的无犯罪证明都可以,条文没有指定必须是联邦级。但请把它和认证要求连起来读:不同层级的文件,在本国走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时,主管机关往往不同(有的由地方一级的主管机关办理,有的由中央外交部门办理,各国不同)。"哪一级都行"说的是中国这边收哪一级,不是说你本国那边的认证流程也一样。具体去哪里办认证,问你本国的主管机关。

有效期:"6 个月"是上限,不是授权。这个答复比通行说法精确得多。通行说法是"有效期 6 个月";广州的原话是出具部门自己规定了有效期的,从其规定,6 个月只是最长不得超过的那条线。也就是说:如果你本国警方在证明上写明"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3 个月内有效",那就按 3 个月算,不能因为中国这边写着 6 个月就当成 6 个月用。

"6 个月内"指的是签发时间。条文写的是"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锚点是签发日。但算到哪一天为止(网上提交日?受理日?审批日?),文本没有明说,各地口径也可能不同,这一点要问受理机关。无论按哪一天算,认证和快递的时间都是从这 6 个月里扣的,不是额外给的——所以要按最保守的算法倒推。

港澳台出具的证明另有一问。同一份问答第(十七)问写明,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二是申请人应提交在申请来华工作前已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即证明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区出具的);

三是该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发时间应该在 6 个月内。

第二个条件常被忽略:光有港澳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够,还要证明你在那里连续住满一年以上。这一条是第三句"经常居住地"定义的直接应用。

七、承诺制只对 A 类,外教基本用不上

第五句:"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深圳那份问答写得更直白: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的人员类型:外国高端人才(A 类)

国家版指南在"便利措施"一节里也单列了一条"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这一节的适用对象写在开头:外国高端人才(A 类)申请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延期、注销的情形。

这里要留意一个对照。同一节里,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承诺制都进一步限定了 A 类里的具体款项(资历证明限"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两款;学位证书限四款),而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一条没有再往下限定。按字面读,A 类整体适用。

对绝大多数外语教学岗位来说,这一条用不上:外语教学人员通常按 B 类(外国专业人才)申报。A 类的门槛是"高精尖缺"或计点积分 85 分及以上。想知道自己在积分表上大概能到多少分,昨天那篇里有那张表。

还要分清两件事,它们经常被混着说:

  • 承诺制:申请表上那段承诺文字写的是"本人郑重承诺,在本国及境外无犯罪记录",需要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它到底免不免纸质件?国家版指南在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那一节的备注里写着:"申请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按这句话,走承诺制的材料可以不再提交纸质件核验——所以它不只是"往后推"。但承诺的内容本身仍然是一项实体条件("无犯罪记录"是申请人基本条件之一),承诺不实是要担责的。具体到哪一步、要不要补,以受理机关的安排为准。

按国家版指南的流程,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均需核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原件";A 类的便利措施写的是"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A 类才是"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再加上上面那句"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三句要连起来读,具体到你这一件按哪一句走,问受理机关。

八、广州市政府令第 223 号:不是换了受理机关,是把委托关系重新公布了一次

这一条很新,但要先把它说准,因为它很容易被写成"广州换了受理机关"——并没有。黄埔、南沙承接这项许可不是新事:2020 年的《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里,入境前申办《工作许可通知》和入境后申办《工作许可证》的受理机构就已经写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黄埔区、南沙区科学技术局"。第 223 号令做的是另一件事——废止旧的委托文件(穗府〔2019〕8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等),把委托关系重新公布一次,并把委托范围写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经 2026 年 4 月 13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24 日签发,7 月 1 日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该决定将 104 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区级实施,附件 2 是"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目录第 10 项: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市级实施单位 承接单位 备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市科技局 黄埔、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 仅限:1.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2.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3.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几点要读准,别推广过头:

  • 是"委托",不是"下放"。附件标题写明是委托类。委托意味着市科技局仍是法定的职权主体,区级按委托协议实施。决定正文要求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细化委托对象、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操作层面的细节在那份委托协议里
  • 只写了黄埔、南沙两个区,不是全市所有区。目录没有写明按什么标准分流(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作地?),这一点文件本身没说,我们也不替它说。
  • "备注"栏只列了三项:办理、变更、注销。延期没有单独出现在这三项里。这句是照抄目录原文,至于"办理"是否涵盖延期,以受理机关的口径为准。
  • 决定正文还留了一个口子:"委托实施职权事项涉及特别重大复杂的,委托单位可以直接实施,具体以委托协议为准。"也就是说,某些件仍可能由市科技局直接办。
  • 分界点是"交接之日",不是"施行之日"。决定要求"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职权交接,并写明"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单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也就是说交接可能落在 8 月 1 日到 8 月 11 日之间的某一天,交接前已受理的件由原单位办完。

对本文这一栏材料的意义:广州的受理格局本来就是"市科技局+黄埔、南沙区科技局",第 223 号令把其中的委托部分重新确认并划定了范围。所以第二节反复说的"问受理机关",在广州仍然要先确认你这一件归哪一级、哪一个区。打电话之前先确认今天该找谁。

九、已经办错了、或者来不及了

  • 你按"我在中国住了很多年"去开了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结果受理机关不收。先看第二节那张表确认你的城市写的是哪一种。如果是"不包括在中国境内"那一种,这份在华证明在这一栏顶不了,需要向国籍国申请。这张在华证明本身别扔——用人单位、居留许可环节或者其他事务可能仍然用得上,而且个人查询一个自然年度里到第 3 次就要额外说明用途,重复申请有成本。
  • 证明快到 6 个月了,认证还没办完。别赌。按第六节,锚点是签发日期,认证耗掉的时间从这 6 个月里扣。签发日期已经过去三四个月而认证还没启动的,重新申请一份新的通常比赌一次退件划算——但先问受理机关按哪个日期卡。
  • 拿到的是宣誓书/声明书。按第六句它不被接收,而且这一点不会因为补办公证或认证而改变。回到出具渠道,向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申请基于官方记录的证明;或者先问本国驻华使领馆能否出具非宣誓性记录(第四节第 4 条)。
  • 人已经在中国,要换用人单位。工作许可是与用人单位绑定的,换单位要重新申请,这一栏的材料通常要重新准备。别在旧许可下先到新单位上课,也别接受"先上班、手续后面补"的安排——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工作是有法律后果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各自要承担什么,按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受理机关的认定,别指望由单位替你兜住。顺序和时限以受理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辞职之前先问清楚。
  • 在外面另接了课。工作许可授权的是为证上载明的那家用人单位工作。周末或兼职给别人上课是另一件事,有它自己的答案,接之前问受理机关,不是接之后。已经在做的,先停下来问清楚,别等到续期或换单位时才暴露;法律后果与上一条相同。
  • 居留许可快到期了,无犯罪记录证明还没到手。这两个时限是分开跑的:工作许可这边材料没齐,不会自动给你的居留许可续命。要在居留许可到期之前就去问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哪些可选做法(能否先递、能否短期续、需要什么材料),别等材料齐了再去。逾期居留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并且会影响后面的申请。
  • 你人在中国,持学生签或陪同类居留,要转成工作许可。这一栏材料按国家版写法同样要办,而且在中国读书或居住的年头不构成"经常居住地"。在工作许可和新的居留许可下来之前,不要上课、不要"先干着",合同签没签都一样。顺序和时限问受理机关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 担心自己有记录会被拒。这不是我们能评估的事,也不适合在网上找答案。工作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写着"无犯罪记录";具体情形怎么认定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涉及法律后果的应当咨询有资质的律师。本文不提供法律意见。

十、一句话选哪条

每条都带属地,因为这一栏的分歧恰恰在属地。

  1. 除国籍国外,你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连续住满一年(在中国的时间不计入这一栏,见第 3、4 条) → 这一栏由国籍国的主管机关出具。但"由国籍国出具"不等于必须回国:多数国家可在境外申请,你本国驻华使领馆也可能出具(见第 5 条)。(国家版写法;深圳的写法见第 4 条。)
  2. 你离开国籍国后,曾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连续住满一年以上 → 由最后那一个这样的国家或地区出具(住过两个以上的,只有最后一个算;条文没有要求这段经历必须在来中国之前)。要一并提交该时间段的签证或居留许可作证明。注意国籍国这条路并没有被关掉——条文写的是"国籍国经常居住地",那个第三国如果开不出来,仍可回到第 1 条。(深圳明确要求提交居留证明;其他城市是否要求,问受理机关。)
  3. 你只在中国住过,且受理城市沿用"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写法向国籍国的主管机关申请(多数国家可在境外邮寄或线上申请,不一定要本人回国;也先问一句本国驻华使领馆能否出具,见第 5 条),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在这一栏顶不了。(广州、济南的公开文本属于这一种。)
  4. 你只在中国住过,且受理城市按深圳那份的写法 → 经常居住地可以落在中国境内,且该情形无需认证。但两个数字不是一回事: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门槛是累计 180 天(含)以上,而"经常居住地"要的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够 180 天不等于中国就是你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同一句还要求提交相应时间段的签证或居留许可。(仅当你所在城市确实按这一种办;照着这条办之前必须先向受理机关确认,并问清楚它对居住时长怎么算。)
  5. 你本国驻华使领馆能出具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 按第七句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通常是最省时间的一条。(国家版写法;能否出具取决于你本国使领馆。)
  6. 你手上是宣誓书/自我声明 → 不接收,且认证救不回来,重新走官方渠道。(国家版写法,广州、济南沿用;深圳公布的那一份没有这一句,但也没有反过来说可以接收。)
  7. 证明来自港澳台 → 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提交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在签发 6 个月内。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广州问答写法。)
  8. 出具部门在证明上写了比 6 个月短的有效期 → 按它写的算。(广州问答写法。)
  9. 你是 B 类(多数外语教学岗位) → 承诺制这一条与你无关,材料要齐。(国家版写法;有的城市另有自己的便利措施,值得问一句,但别默认有。)
  10. 你在广州办 → 2026 年 8 月 1 日起,"办理、变更、注销"这三项已委托黄埔、南沙两个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实施——不是全市所有区,分流标准文件没有写;延期没有列进这三项;8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件仍由原单位办完。打电话之前先确认你这一件今天归谁。(广州市政府令第 223 号。)
  11. 你有双重国籍、无国籍,或者你的国籍国根本不出具这类证明 → 公开文本没有写这几种情形。双重国籍的,先问受理机关认哪一本护照对应的国籍;国籍国不出具或无法出具的,不要自己找一份宣誓声明顶上(见第 6 条),而应当书面问清受理机关接受什么替代材料,问清楚之后再花钱。(文本未涵盖,只能问受理机关。)
  12. 你本国有本地、州、联邦等多个层级的无犯罪证明广州的问答答的是"任一层次均可",但我们没有在其他城市查到同样的表述,下单之前问受理机关要哪一级。(广州问答写法;其他城市未知。)

各地政策不同,请以受理机关当时的要求为准。

十一、我们能做的和不能做的

先说不能做的:我们不代办工作许可,不出具任何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做认证,不判断你的记录会不会影响审批,也不替受理机关解释"经常居住地"。上面每一条"问受理机关",都不是客套。

能做的只有翻译这一段。而且这里要说一句对我们自己不利的话:

深圳那份《常见问题解答》写着——所有外文材料需上传对应的翻译件,"英文可由单位自行翻译,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语种需专业机构翻译,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按这句话,如果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英文的、办事城市按深圳这个口径,那么你的用人单位自己翻译盖章就够了,不必找翻译公司。绝大多数外教的材料是英文的。这一条我们照写,因为它是原文。

真正用得上我们的,通常是这几种情形:

  • 材料不是英文的(俄语、西班牙语、法语、日语、韩语、阿拉伯语、葡萄牙语等)——按深圳那一句,这些需要专业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但其他城市要哪一种形式的译件(翻译公司盖章/公证处译本/用人单位盖章)并不一样,广州的申办指引就不接受仅有翻译公司盖章的译件——下单之前先问受理机关要哪一种。
  • 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代办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外文的委托书要翻译成中文,这是广州那份指引明写的。
  • 材料要走公证或认证环节,需要一版可以送出去的译稿。这里也要如实说明:在广州,只有翻译公司盖章的译件不满足申办指引的字面要求;这种情形下我们交付的是送去公证或认证之前的那一版稿件,是否受理由公证处、认证机构决定。相关边界写在《认证译件与公证译件》《工作许可材料的附加证明书与译件盖章》

常规证件类文件的翻译 0.5–1 个工作日;受理机关、公证处和认证机构各自的时限另计。需要有人陪着去窗口的,陪同口译 200 元/小时起、800 元/单日起。

这一栏材料本身在《无犯罪记录证明翻译》里有更偏文件层面的讲法;本文讲的是它在工作许可这条线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