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翻译
「120 小时 TEFL」不是条文里的门槛——外教工作许可,规定到底是怎么写的
招聘广告上的「需 120 小时 TEFL 证书」在中国规定里找不到原文。《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B 类第(三)款的原话是: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证书只是「免两年经历」的三张替代票之一,而学位那一条没有替代品。这篇还处理三件公开材料里少见的事:一是「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定义并不在国家层面公开的版本里,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挂出的那份多了一整段(TEFL in China;境外机构证书须 120 学时以上且内容涵盖课堂管理、课程计划、语法、词汇学、音系学,并由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课程网页;国外高校证书须该校列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名录);二是同一段里还有「放宽国籍」一款,限定的是学位或教师资格的取得地而非国籍,并把学历认证从三选一收窄为只认留服中心;三是条件不齐时可以走计点积分 60 分这条备选路。另附教学场所的边界(双减第 15 条禁止聘请境外外籍人员开展培训、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六条、广州持证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与办学许可证)、「外教新规」的真实状态,以及已经办错时的补救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