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翻译
中国公证书和 USCIS 要的认证翻译,证明的不是同一件事
中国公证处出的公证书里通常已附英文译文,很多人默认这就是美国移民局要的 certified translation。本文把两边条文并排对照:8 CFR 103.2(b)(3) 要求译员声明译文完整准确并声明本人有能力翻译;而《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45号)第四十二条列举的公证书必备内容里没有译员声明,第四十三条写明译文是「可以附」。「译文与原件一致」和「译员有能力翻译」是两个不同主张。另说明:USCIS 从未就公证书是否满足该条公开定论、海牙认证与这条规定无关、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现行表格说明口径。
在中国办涉外材料,公证处会出一本公证书——装订好的小册子,里面通常有中文原件(或原件复印件)、英文译文、公证员签名章和钢印。很多人默认:这本就是美国移民局要的"认证翻译"。
两份文件证明的不是同一件事。 这不是说公证书没用,而是它所证明的内容,和 8 CFR 103.2(b)(3) 要求的内容,指向不同的对象。下面把两边条文摆出来对照。
先说明:我们是翻译公司,不是移民顾问。 本文只做条文对照,不构成移民建议;具体怎么准备,请咨询你的移民律师或以受理机构要求为准。
USCIS 那条规定要什么
依据是美国联邦法规 8 CFR 103.2(b)(3)(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103/section-103.2):
Any document containing foreign language submitted to USCIS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a full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which the translator has certified as complete and accurate, and by the translator's certification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translate from the foreign language into English.
(非官方译文:提交给 USCIS 的任何含外文的文件,都必须附完整的英文译文,译员须证明该译文完整准确,并须出具译员本人有能力从该外语译入英语的声明。)
拆开是两件事:
- 完整的英文译文
- 译员的声明——既声明译文完整准确,也声明译员本人具备翻译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规里没有出现"公证"。 对翻译件而言,公证既非必需,也未被提及。
I-130 表格说明(2024 年 4 月 1 日版,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30instr.pdf)在法规之外还要求译员声明包含签名、印刷体姓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我们对该说明做了全文检索:"apostille" 出现 0 次,"notary / notarized" 也是 0 次。
公证书是什么
依据是《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45号,国务院公报 2021 年第 1 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78540.htm)。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列举必备内容:编号、当事人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签名章)和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同时规定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这份列举里没有出现译员声明。 但要说明清楚:公证书的具体样式还取决于司法部规定的格式,所以"列举中没有"是间接证据,不等于格式里必然没有。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可以附」——译文是按需附加的部分,而非公证书的必备构成;条文也没有为这份译文规定译员能力声明。
差别在哪:一致性 ≠ 译员能力
美国国务院(不是 USCIS)的中国互惠信息页,对各类公证书的表述是一致的:所有公证文书须附英文译文,并附一份声明"该英文译文与中文原件一致"(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Reciprocity-and-Civil-Documents-by-Country/China.html)。
并排看:
| 出处 | 证明的内容 |
|---|---|
| 公证书(含所附译文)——据美国国务院领事互惠页描述 | 该译文与中文原件一致;公证证词证明某项事实,或某份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 8 CFR 103.2(b)(3) | 译文完整准确,且译员本人有能力做这个语言方向的翻译 |
「译文与原件一致」说的是文件之间的关系;「译员有能力翻译」说的是人的资格。这是两个不同的主张。
一个例外值得注意:国务院同一页在"警察记录(无犯罪记录)"一节写明,译文包含在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内,且完整翻译件会另附两页用于证明翻译准确。可见不同种类的公证书,附带的证明并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USCIS 自己怎么说
USCIS 政策手册在第 1 卷第 E 部分第 6 章的 Translations 一节复述了这条要求(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e-chapter-6)。
至于中国的"公证书"这本册子是否满足 103.2(b)(3)——在我们检索的范围内(政策手册、表格说明、公开的 AAO 裁决),没有找到 USCIS 就此作出的公开表述。
不过有一点要补充,否则会给人"USCIS 完全不知道公证书为何物"的错觉:政策手册在处理外国文书时,会指引审查人员参考美国国务院的互惠信息表,而那张表确实描述了中国的公证书制度。所以 USCIS 并非不接触这个概念,只是没有就"公证书是否满足该条"公开定论。
因此:任何声称"USCIS 接受公证书"或"USCIS 不接受公证书"的说法,都不是在引用 USCIS——本文也不例外。 我们能确认的,只是两边条文各自写了什么。
美国执业移民律师 Gary Chodorow 在 2024 年 6 月 6 日的文章中提出,中国公证册所附的译员声明不满足 USCIS 要求,理由是未声明译员能力、且未签名。这是执业者的观察,不是官方来源;不过它与《公证程序规则》的条文并不矛盾——中国法规确实没有规定这份声明。
海牙认证在这条规定里不是重点
中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对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不少人因此以为交给 USCIS 的材料也要办附加证明书。
但如前所述,USCIS 的表格说明和这条翻译法规都没有提到 apostille。附加证明书解决的是公文书来源的真实性,主要面向其他机关和其他用途,与 103.2(b)(3) 这条翻译要求是两回事。(这不代表附加证明书在别的场合也不需要——只是就这条规定而言无关。)
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I-130 表格说明(2024 年 4 月 1 日版)写的是:应提交清晰的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并未被要求的原件,USCIS 可能会销毁它们。
另据 8 CFR 103.2(b)(5),USCIS 可随时要求提交原件,应要求提交的原件会退还。要求退还已提交文件,用表 G-884。
小结
- 公证书证明的是事实或文件一致性;103.2(b)(3) 要的是译员的准确性与能力声明。两者指向不同。
- USCIS 没有公开说明公证书是否满足该条。遇到斩钉截铁的说法,先问它引的是哪份官方文件。
- 该条法规不涉及公证,也不涉及海牙认证。
各受理机构要求不同,请以受理机构的要求为准;涉及移民申请的具体决定,请咨询你的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