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
国务院令第841号 2026年9月15日施行:出入境中介要备案、邀请函要担责、不准出入境有了年限
国务院令第 841 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只有 19 条。本文逐条引原文:替别人办出入境手续的机构要在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备案(新设立的 15 日内),备案不是许可;出邀请函的单位和个人要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外国人在境外申请签证或口岸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被定 1 年至 5 年不准入境;中国公民有三种情形不准出境,两种带 6 个月至 3 年的期限。文中也写明截至 2026-09-13 备案办法与官方英文本都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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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令第 841 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开始施行。它只有 19 条,但里面有三件事会直接落到普通人和普通公司头上:替别人办出入境手续的机构要去备案;给外国人出邀请函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外国人,可能被定出 1 年至 5 年的不准入境期限。
这篇把这 19 条里跟你有关的那几条原文摆出来,逐条说清楚它管谁、从哪天起算、罚多少,以及哪些事截至今天还没有答案。
本文引用的是《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2026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第 90 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 年 7 月 22 日总理签署,中国政府网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布,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上的答记者问与专家解读。这部规定目前没有官方英文本(依据见第十节),本文英文版里的条文是我们自己的 working translation,以中文本为准。各地执行口径可能不同,请以受理机关的答复为准。
一、19 条里,你该看哪几条
| 你是谁 | 直接相关的条文 | 一句话 |
|---|---|---|
| 接受委托替别人办出入境手续、代办证件的机构和人员 | 第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七条 | 要备案;有条件;有六条红线。后果不止罚款:第十三条的罚款可以按违法所得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算(没有 5 万元封顶),直接责任人员另罚 1 万至 5 万元,还可能被通报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第十七条追刑事责任 |
| 给外国人出邀请函的中国单位或个人 | 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 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的有罚款 |
| 申请签证、停留居留的外国人 | 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事由要真实;在境外申请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 1 年至 5 年不准入境 |
| 已经交过材料、现在担心材料有问题的人(尤其是在境内申请延期、换证的)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它把"骗取证件"整个转致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护照法;法第七十三条那一档带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
| 被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 | 第四条、第六条 | 三种情形里有两种带 6 个月至 3 年的期限,第三种原文没写期限;决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救济途径 |
| 准备出国旅游、务工、留学的中国公民 | 第二条 | 安全提醒与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本文不展开) |
第二条讲的是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与本文的三条主线不在一条链上,这里只标出位置,不展开。
二、这一次是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但它不替代你行业原有的许可
先把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点说清楚。备案不是审批,也不是恢复了当年的经营许可。这段历史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的专家解读里写得很直白,作者是北京市移民及出境入境服务行业协会会长齐立新:
为了加强管理和规范,国家2001年开始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申请取得经营许可。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许可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中介服务活动也愈加活跃。
共 2 句。同一篇里还给了一个数量级: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6月,在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因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超过16万家,不少是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许可之后设立的。
共 1 句。要注意这个 16 万是"经营范围中包含"的机构数,不是实际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机构数——原文自己也写了"根据不完全统计"。
同一篇还写明了制度选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规定》不采用以往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方式监管,而是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并强化过程监管……目的是希望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通过专业和诚信服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这是原句的节选,中间用「……」略去的是四个并列的评价性分句。所以:不是"9 月 15 日起没有备案就不许经营",而是"从事这项服务的要去备案,不备案的按第十二条办"。这两句话在后果上差得很远,后面第七节会把罚则原文摆出来。
但也别把"不是许可"读成"什么许可都不用了"。第十二条第一款自己写着,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句子里的"相关业务许可证"说明这个行业本来就有别的资质在管(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留学服务等各有各的主管部门和要求,本文不展开)。第 841 号令的备案是加在它们上面的一层,不替代它们。
三、第三条:事由必须真实,被问到时要配合
这一条是整部规定里适用面最宽的一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在里面。原文共 4 款,每款 1 句: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三个地方值得停一下。
第一,第二款里列的是"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电子数据"被单独写进来了,而且后面还有一个"等"字,是开放列举。与这项义务对着的是第九条第二款,共 1 句: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你按第三条第二款交出去的东西,落在这条保密义务里。
第二,第三款把"出具邀请函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并列,责任对象是"单位或者个人"——个人出的也算。
第三,第三款要负责的是"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还外加一项"配合核实"的义务。这比出境入境管理法原来的写法宽,下一节做对照。
还有一件事要在这里说清楚:第三条第四款给的后果是"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那不是全部后果。第十一条第一款把"骗取证件"这件事整个转了出去,共 1 句: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转到出境入境管理法那一头,对应的是第七十三条,共 2 款,每款 1 句: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这一条里最该被看见的不是钱,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一条第一款同时转致了护照法,护照法那一头的罚则本文没有核,就不在这里写。
四、出邀请函的人要担什么责任:新旧对照
"出邀请函的人要对真实性负责"不是 2026 年才有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 2013 年施行时就有,原文共 2 句: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配合核实"这项义务也不是 2026 年新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7 号公布,2025 年国务院令第 814 号修改后重新公布)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里的第二十条共 1 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本身没有写限定语。它所在的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管的是外国人在境内的签证与停留居留证件事务——首次申请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都在这一章里。配合的对象写的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而且它已经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写了进去。
对"签证机关"的配合义务同样早就有。还是这部条例,第八条最后一款共 1 句: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这一款的义务人写的是"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没有个人。两条放在一起看,第 841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真正扩出去的是三件事:义务人从"单位"扩到"单位或者个人";场景从条例的两个具体环节(驻外签证机关核签、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境内申请)扩到所有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并且一次写明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两类。
罚则也早就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共 2 款,每款 1 句: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这里有一处措辞差别要留意:法第七十四条的触发条件写的是"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用的不是"虚假"两个字;而第 841 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明写的是"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第 841 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共 3 句: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把三段放在一起对照:
|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施行)与条例(2025 年修订) | 第 841 号令(2026-09-15 施行) | |
|---|---|---|
| 真实性责任的范围 | 邀请内容(法第十九条,仅签证邀请函) | 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材料从"邀请函件"扩到"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第三条第三款) |
| 配合核实的义务 | 已经有两处:条例第八条末款(驻外签证机关核签时,义务人限"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条例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境内申请时,义务人含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 义务人扩到"单位或者个人",场景扩到所有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并写明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第三条第三款) |
| 对象 | 为外国人出具(法第七十四条) | 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不限于外国人(第十一条第二款) |
| 个人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 单位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
| 直接负责人员 | 依照个人的标准处罚 |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 额外后果 | 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原文未写这一项 |
| 冲突时 | ——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末句) |
也就是说:罚款数额本身没有变,"配合核实"这项义务也不是新造的。真正变了的是三处——真实性责任的范围从"邀请内容"扩到了"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材料从"邀请函件"扩到了"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配合核实的义务人从条例里的"单位"扩到了"单位或者个人"、场景从两个具体环节扩到了所有申请;出具虚假材料的罚则从"为外国人出具"扩到了"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而"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这一项只写在法第七十四条里,841 号令没有写;第十一条第二款末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者之间怎么衔接,以移民管理机构的适用口径为准。
对广交会前后要给海外客户发邀请函的公司、要给外籍雇员出证明材料的单位、要给外国朋友出邀请函的个人,这一节的实际含义只有一句:你签字的那份文件,你要能说清它是怎么来的,并且在被核实时要配合。
五、什么算"出入境中介"——以及目前唯一明确的那条排除
第七条第一款给的定义共 1 句: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注意"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带"等"字,是开放列举,不是穷尽的三项。
答记者问里给了一条排除,共 1 句: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这一句限定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反过来读,营利性的政策咨询按字面是落在第七条第一款里的。
答记者问里还有一条关于外资的,共 1 句: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它和第八条第三款「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不冲突:分界线是是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不是资本来自哪里。
行业范围有多宽?还是那篇专家解读,作者点了名,共 1 句:
与此同时,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复杂多样、底数不清,既有原来单纯为公民提供出国定居、留学服务的移民中介和出国留学中介,也有组织公民出国劳务或提供就业服务的对外劳务合作中介、境外就业中介,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旅行社也开展了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活动。
留学中介、劳务中介、境外就业中介、律师事务所、旅行社都在里面。边界目前只有条文和这几句解读,备案办法还没有公布(见第十节),所以"我这一类算不算"这个问题,今天还不能从公开文件里得到确定答案。
六、两个期限:15 日和 90 日
第七条共 3 款 5 句,其中第二款那 3 句就是全部的备案路径与时限规则: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款那三句分别管三件事:新设立的机构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人员不自己去,由所在机构办;9 月 15 日之前已经在做的,自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原文写的是"15 日",不是"15 个工作日",按自然日算。
还有一件原文没有回答的事。第一款说的是"机构和人员"都实行备案管理,但第二款只给了两条路径:机构自己去备案;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第一条至第十九条里"备案"只出现在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那个"超出备案范围",没有第三条路径——也就是说,一个不挂靠任何机构、以个人身份替别人办手续的人,规定里没有写他到哪里、怎么备案。而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给的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两句话怎么衔接,规定本身没有写,同样要等备案办法。在办法出来之前,不要替自己下"个人一律不能做"或者"个人不用备案"的结论。
90 日的截止日原文没有写。按施行日 9 月 15 日推算:如果把 9 月 15 日当天算作第 1 日,第 90 日落在 2026 年 12 月 13 日;如果按民事法律上"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的期间规则来算,落在 2026 年 12 月 14 日——那是民事法律的期间规则,行政备案的期限是不是照此计算,第 841 号令没有写。另外顺带一提,2026 年 12 月 13 日是星期日。原文只给了天数没给日期,具体以移民管理机构公布的备案办法为准。
"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这个词的范围由第十八条给出,共 2 款,每款 1 句: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签证机关,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
第 841 号令写到"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就停了:用什么表、交什么材料、通过什么系统,一个字都没有写,全部留给第七条第三款授权制定的备案办法。专家解读里透露了方向,共 1 句: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据了解,将主要通过网络在线等方式,便利中介服务机构高效办理备案手续。
这句话写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用的是"正……制定",并且"据了解"三个字表明连作者也是在转述。不要把"将主要通过网络在线"当成已经存在的办事渠道。
第八条第一款列了备案机构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
| 项 | 条件 |
|---|---|
| (一) | 依法设立 |
| (二)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 (三) | 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
| (四) | 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 (五)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
第(二)项管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门槛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第(四)项管的是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罪名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三类的故意犯罪。两项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都不一样,不要合并理解。
第八条另有两款,共 2 款,每款 1 句: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上面那一款写的是"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而全文其他地方写的都是"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这个差别是有意区分还是行文省略,条文没有交代。别把"我做的是入境方向,所以不需要境外合作方"当成已经确定的结论——办法要是采相反口径,照这句话准备的机构会缺一项条件。
七、六条红线与罚则
第十条第一款列了六项禁止行为:
| 项 | 不得 |
|---|---|
| (一) | 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
| (二) |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
| (三) |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 (四) |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
| (五) |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
| (六) |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
第十条第二款单列了一类委托人,共 1 句: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这一款给中介设的是双重义务:不得办理,并且要报告——报告对象写的是"监察机关等"。
罚则分成两条。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该备案不备案、不具备条件)的,是第十二条;违反第十条(六条红线)的,是第十三条。第十二条共 2 款,每款 1 句: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顺序值得注意:第一步写的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接在"拒不改正的"后面。但"情节严重的"那一档是不是也必须先经过"拒不改正",条文没有写清楚——别把这个顺序当成可以拖到被查再说的理由。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上的那篇专家解读,把未备案的后果说得比条文更直白:
……《规定》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未经备案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这是节选,前后用「……」略去的是这一段的目的句和评价句。
第十三条共 1 款 2 句,管的是六条红线: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里有一个容易被略过的限定:它写的是"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后半句是这一条的适用条件,不是修辞。
| 违反的是 | 罚则条文 | 第一步 | 罚款 |
|---|---|---|---|
|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条件)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 5000 元–1 万元;情节严重 1 万–5 万元 |
| 个人非法从事中介服务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可并处 5000 元以下 |
| 第十条(六条红线)且扰乱管理秩序 | 第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按 1–5 倍;否则 2 万–5 万元;直接责任人员另处 1 万–5 万元 |
这张表列的还只是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共 1 句: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证件或者手续)和第(五)项(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这两项,落到刑法上分别是什么罪、什么刑,本文没有核,也不在这里写。涉及这两项的,先找执业律师,别先找同行打听。
另外还有一条程序性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 5000 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八、不准出境与不准入境:这次多了几个明确的年限,但不是每一款都有
第四条管中国公民,共 3 款,每款 1 句: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三款的起算点不一样:第一款从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第二款从回国之日起算,第三款原文既没有写期限,也没有写起算点。
第一款的触发点也要看清:它要求先"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个行政拘留不是这部规定设的,来自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等,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证件,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走到"情节严重"那一档,就到不了这里的 6 个月至 3 年。
另外有一个长得一模一样、管的却是另一件事的数字。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共 1 句: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它的"六个月至三年"管的是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第 841 号令第四条那个"6 个月至 3 年"管的是不准出境。两件事、两个机关,别混。(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另有一项: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不准出境。)
它和出境入境管理法怎么衔接?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上的专家解读(作者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写得很清楚,共 2 句:
如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此次《规定》第4条增加了对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实现了与前述规定的衔接。
第五条管外国人,共 3 款 4 句(第二款 2 句,其余每款 1 句):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第一款的适用场合被限定得很具体:"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第二款末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一个指向别处的开关——出境入境管理法本身另有几个不同的年限:
| 情形 | 依据 | 年限 |
|---|---|---|
| 境外申请签证或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 | 第 841 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 1 年至 5 年不准入境 |
|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或因骗取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处罚 | 第 841 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 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1 年至 5 年不准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被遣送出境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 1 至 5 年不准入境 |
| 被驱逐出境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 10 年不准入境 |
这张表只是把几个年限摆在一起对照,不是判断你适用哪一条的工具。哪一条落到具体的人身上,取决于处罚的种类和作出处罚的机关,这件事请交给执业律师,不要自己按表推。
九、被决定不准出境时你有权知道什么——以及不准入境时为什么没有对应的权利
第六条共 2 款,每款 1 句: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第一款要看清楚两半:分号前是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四样都写了;分号后面是例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等"字同样是开放列举。
第二款说的是执行环节:在口岸被拦下时,移民管理机构告知的内容以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为限,它不是那个能向你解释理由的机关。要问理由、要找救济途径,对象是作出决定的机关。
这项告知义务只写给"不准出境"。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那一头,出境入境管理法给的规则是相反的。第二十一条最后一款共 1 句: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款同样共 1 句: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两边的告知义务是不对称的:第 841 号令第六条只写了不准出境,一个字都没有给不准入境。上一节讲的那几个入境禁令落到你身上时,法律并不要求有人向你解释为什么。
那还剩下什么是你自己能推的?三件。第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共 1 句: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情形消失了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不必干等年限走完——提出请求的对象是作出决定的机关,不是口岸。
第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共 1 句: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它列举的四项里有遣送出境,没有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公安部作出、处罚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上一节表格里并排的那两行,救济路径并不一样。行政复议有法定期限,具体多少日本文没有核,请当天就问执业律师。
第三,第 841 号令第十六条共 1 款 2 句: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十、截至 2026 年 9 月 13 日,这两样东西还没有
一是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把它授权给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截至本文写作日,我们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的「政策文件」和「通知公告」两个栏目的列表页上都没有找到这份办法。这意味着:现在还没有公开的备案入口、没有表格、没有已备案机构名单可查。而且今天是 9 月 13 日,第 841 号令 9 月 15 日才施行,这套备案制度还没有开始——今天有人告诉你他"已经备案了",这句话不可能是真的,它本身正落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写的"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里。施行之后查不查得到,取决于第九条第一款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以什么形式落地。
二是官方英文本。国家移民管理局英文站的 Laws and Regulations 栏目里,列出的仍然是 2021 年上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国籍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几部,没有这部规定;Policy Interpretation 栏目里也没有。中国政府网英文站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过一条题为 "China unveils regulation on exit, entry administration" 的新华社消息稿,约 200 词、没有条文编号,那是新闻不是条文译本。目前能检索到的成篇英文是 chinajob.com 2026 年 8 月 2 日发布的一份,该页面自己写着 "The English vers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If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它不是官方译本,本文英文版里的条文是我们自己的 working translation,同样以中文本为准。
这两件事都会变。第七条第三款授权的办法出台后,这一节的第一条就作废;如果国家移民管理局英文站上载了官方英文,第二条也作废。引用本文时请连日期一起看。
十一、一句话选:你现在该做什么
- 你是 9 月 15 日之前已经在替别人办出入境手续、代办证件的机构:期限是自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句)。备案办法还没公布,在它出来之前能做的是照第八条第一款五项把人员、资金、场所和管理制度补齐,并按第八条第二款确认你做的是不是"出境"方向的业务(是的话还要有境外合作关系或者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办法发在哪里?盯两处: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的"政策文件"与"通知公告"栏目,以及你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界定的就是它)的公告。
- 你是 9 月 15 日之后新设立的这类机构:期限是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不是 90 日(第七条第二款第一句)。
- 90 日过了,办法还没出来:这一格条文里没有答案——第 841 号令没有为"想备案但没有渠道"设任何免责。能做的是留证据:你在期限内查询、询问的记录,以及按第八条第一款准备材料的时间戳。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步写的是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直接罚款;但"情节严重的"那一档要不要先经过"拒不改正",条文没写清楚。以移民管理机构届时的口径为准。
- 你的员工在做这项服务:备案手续由机构办,员工不用自己跑(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句)。但别把这句读成"员工没有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一条落在员工个人身上的条件(不得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而且如果所在机构根本不去备案,第十二条第二款那句"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会不会落到员工头上,条文没有交代。
- 你是以个人身份在替别人办的(个人工作室、朋友圈代办签证、挂在别人名下收钱):第七条第二款给的两条路径你都对不上——你不是"机构",也没有"所在机构"替你办。你要看的不是那个 90 日,是第十二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这项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办法出台前这一格没有确定答案;能走的两条路是依法设立主体后按机构备案,或者并入一家会备案的机构。这一条涉及停业,建议找执业律师。
- 你是境外企业或机构:第八条第三款写的是"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答记者问的口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分界在是不是在境内依法设立。能走的路就是这条:在境内依法设立主体,再按机构备案。这一条的结论可能要求你改变主体或者停止在境内的招揽与收费,先找执业律师,不要照本文自行决定。
- 你是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第十条第二款单独写了你这一类——委托中介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中介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也就是说,从 9 月 15 日起,"去问一下中介"这个动作本身就可能被报告。这一格不要走中介渠道,走你单位的组织人事或者纪检监察渠道。
- 你是要出邀请函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出具前把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核到你能说清它是怎么来的,并准备好配合核实(第三条第三款)——这项义务是持续的,被核实时你得拿得出底档,所以邀请函和它依据的材料要留档。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而"违反本法规定"的,罚则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第 841 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把同额罚款扩到了"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的情形,末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出过一份、现在发现里面有问题的,别自己去补一份新的了事——先找执业律师,再决定由谁、何时、向哪个机关说明。
- 你是在境外申请中国签证、或者要在口岸申请入境的外国人:事由要真实(第三条第一款);被要求出示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时要配合(第三条第二款)。在这两个场合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不止于这一次被拒——第五条第一款是 1 年至 5 年不准入境。
- 你是在境内申请延期、换发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五条第一款按字面不落在你身上(它写的是"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落在你身上的是第十一条第一款:它把"骗取证件"转致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应第七十三条——罚款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可能的拘留,先找执业律师。
- 你是外国人,已经因为骗取证件或者非法出入境被处罚过:第五条第二款是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1 年至 5 年,但末句写着"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出境入境管理法里遣送出境是 1 至 5 年、驱逐出境是 10 年。(如果你是中国公民,这一格不适用,你该看的是第四条第一款那个 6 个月至 3 年。)这一格的答案只能由执业律师按你的处罚决定书来定,本文的表格不能替代它。另外记住第六十五条:不准出境、入境的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这是可以主动提出的。
- 你是中国公民,被告知不准出境:先要那份书面告知——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决定机关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拿到之后按上面写的救济途径走,并尽早找执业律师。在口岸问执行的机关问不出理由——第六条第二款把它的告知内容限定为"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情形消失了记得依第六十五条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要求撤销,不必干等年限走完。
- 你想找一家中介替你办:今天没法用"有没有备案"来筛人——9 月 15 日之前这套制度还没有开始,谁说自己"已经备案"都不可能是真的;施行之后有没有得查,取决于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公布的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以什么形式落地。今天能用的是第十条那六项:对方如果承诺"包过""保签"、或者说材料可以帮你"想办法补齐",那正是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写的行为。把承诺写进合同,付款留痕。遇到确实违法的,第十六条要求移民管理机构畅通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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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来源与日期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2026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第 90 次常务会议通过,令文落款为 2026 年 7 月 22 日(中国政府网页面的"成文日期"同为 7 月 22 日,"发布日期"为 7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 15 日施行。全文:中国政府网。本文核对了中国政府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两处公布的文本,第一条至第十九条逐字一致。
-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2026-07-31,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专家解读》,2026-07-31,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本文引用的是其中的专家解读一(成协中)与专家解读三(齐立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英文对照本:中国领事服务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7 号公布,根据 2025 年国务院令第 81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修改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引的第二十条不在这次修改的范围内(该决定只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各增加了一项 K 字签证)。全文与修改决定:中国政府网。
- 英文参考译文(非官方):chinajob.com,2026-08-02,该页注明仅供参考、以中文本为准。
本文写作日为 2026 年 9 月 13 日,第 841 号令尚未施行。流程性细节以受理机关当时公布的口径为准;涉及个人处罚与出入境限制的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