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译

外资设立登记:2026 年 5 月起,翻译件光盖章已经不够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材料清单在 2026 年 5 月 1 日换了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国市监注发〔2026〕5号)取代 2022 年版,翻译件要求从「加盖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紧为「盖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须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本文同时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误引:所谓「实施细则第68条要求外文材料附译文」是错的——第68条是罚则,那段文字出自 2021 年未通过的征求意见稿。另据深圳光明区市场监管局问答,登记机关不指定翻译单位,且规范允许自然人翻译(签名+联系方式+资质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方面,海牙缔约国走公证+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走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文书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并提示存量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已于 2024-12-31 结束。

外资设立登记:2026 年 5 月起,翻译件光盖章已经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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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材料清单在 2026 年 5 月 1 日换了一版。新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国市监注发〔2026〕5号,2026 年 1 月 6 日印发,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art_3321d681741f48cfa3a8e6ef4b15cccd.html)取代了 2022 年版。

对翻译件来说,这次改动是收紧的,而且改的是一个连词。

从「或」到「并」:盖章不够了

2026 年版规范说明第 6 条: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当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关键在 2022 年版(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已同步废止)这里用的是「」——盖翻译专用章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选一即可;2026 年版改成了「附」。(网上另有版本流传,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文本为准。)

也就是说:只盖翻译专用章、不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现行规范的文义已经不符合要求。

规范同时要求译件上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不是只盖个章就完事。

自然人这一路也同样收紧了:2022 年版是「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026 年版改成了「资质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两条路都从「或」变成了「并/及」。

顺带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误引

网上(包括不少代办机构的页面)会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外文材料须附中文译文,未附视为未提交"。

这条引用是错的。 我们检索了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共 82 条,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02/content_5676403.htm)全文:「翻译」「译本」「外文」一次都没有出现;而第六十八条是一条罚则(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与翻译无关。

那段"第68条【外文材料翻译】"的文字出自 2021 年 9 月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进入最终发布的条文。所以翻译要求的现行依据是上面那份《提交材料规范》,不是实施细则第 68 条。

一件对我们不利、但必须说清楚的事

我们是翻译公司,所以这两点更应该由我们说明白:

一、没有"指定翻译机构名录"。 深圳市光明区市场监管局的业务问答(页面日期 2026 年 6 月 8 日)写得很直接:「翻译单位由申请人选取,登记机关不做指定。」(https://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qykb/content/post_12827253.html)如果有人告诉你必须找某几家"指定"机构,那是没有依据的。

二、个人也可以做这个翻译。 按规范原文,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在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规范并没有要求必须由机构出具。

区别只在于:走机构,需要的是公章(翻译专用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走个人,需要的是签名 + 联系方式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身份证明复印件。两条路规范里都写着。

但有一点要提醒:规范没有界定「翻译资质证书」具体指什么,实务中窗口通常认 CATTI 一类的翻译职业资格证书。找不具备资质的熟人代译,风险由你自己承担——办理前建议先问受理窗口认可哪些证书。

主体资格证明:缔约国现在走附加证明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那句"除外"就是海牙认证的接口。2026 年版规范在公司设立登记的注释里把它写实了: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以外交部公布的缔约国名单及具体要求为准),但中国不承认其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该公约的国家除外

这个「除外」很要紧:并不是「只要对方是缔约国就能用附加证明书」。落在除外情形里的,以及非缔约国的,都仍走原路——所在国公证 +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拿不准的,办理前先问受理机关。

规范还列了几种不需要认证的情形,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上有可确认的中国入境记录的(原件核对后);华侨持中国护照并提供境外居留证明的。港澳的公证文书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不是自行送交;不过规范也写明,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而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现在是登记 + 信息报告,不是审批

《外商投资法》(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不再走原来的审批/备案。

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第 2 号令,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0/art_ce7026087eb84c218daa60268988c244.html):初始报告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报送(第九条);变更报告在变更登记时报送,属于登记事项之外的,在20 个工作日内报送(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送(第十四条)。报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第四条)。

两个容易被旧攻略坑到的时间点

一、老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调整,过渡期已经结束。 《外商投资法》给的 5 年过渡期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4 年 4 月 29 日的通告说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未按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不是罚款——是别的登记办不了,而且会被公示。

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五年内缴足;按国务院令第784号(20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且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剩余认缴期限超过五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的公司同样适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布,2025 年 2 月 10 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26/202501/content_7001287.html)第二十八条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州这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外资登记表格及材料规范页面(https://scjgj.gz.gov.cn/zwfw/fwxz/bgxz/wzdjbgjclgf/)转载的就是国家版 2026 年规范,没有另设本地清单。所以按国家版准备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广州市 2020 年那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穗市监规字〔2020〕3号)已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失效,网上仍有攻略在引用它。

小结

  • 现行材料依据是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2022 年版已废止。
  • 译件要求从「盖章附执照」变成「盖章附执照」,还要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
  • "实施细则第 68 条要求翻译"是误引——那是罚则条款,翻译文字出自未通过的征求意见稿。
  • 没有指定翻译机构名录,个人也可以翻译(签名 + 联系方式 + 资质证书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缔约国走公证 + 附加证明书(但中国不承认其主权国家地位、及公约不适用的国家除外);其余走公证 + 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持港澳居民居住证/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转递。
  • 存量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 2024-12-31 已止,未调整的办不了其他登记。

各地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可能不同,办理前请以受理机关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