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译
外资设立登记:2026 年 5 月起,翻译件光盖章已经不够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材料清单在 2026 年 5 月 1 日换了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国市监注发〔2026〕5号)取代 2022 年版,翻译件要求从「加盖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紧为「盖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须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本文同时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误引:所谓「实施细则第68条要求外文材料附译文」是错的——第68条是罚则,那段文字出自 2021 年未通过的征求意见稿。另据深圳光明区市场监管局问答,登记机关不指定翻译单位,且规范允许自然人翻译(签名+联系方式+资质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方面,海牙缔约国走公证+附加证明书,非缔约国走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港澳文书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并提示存量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已于 2024-12-31 结束。